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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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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级别的鉴别过程,依据的相关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一共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降低。当受害人存在多个身体部位的多处伤害时,如果不同的部位符合不同伤残等级的要求,则受害人将存在数个伤残等级。
          
     多个伤残等级自然要比单个伤残等级伤害程度大,为此,受害人在计算赔偿金时也应该获得更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设为A) × 法定赔偿年限(设为B) × 伤残赔偿指数
          
     其中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
          
     上述公式中,A和B都是固定的,所以多个伤残的残疾赔偿金需要从伤残赔偿指数上进行变化,我国各地对多等级伤残引入伤残附加指数概念,各地各不相同,本文以深圳为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对于多等级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举例来说:假设一个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为一个8级、一个9级和两个10级,则总的伤残赔偿指数应当为:

     以最高等级8级赔偿指数为基数,也即30%,附加9级指数20%的1/10为2%,附加2个10级伤残指数10%的1/10为1%+1%,最终伤残赔偿指数为:30%+2%+1%+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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