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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申请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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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以后,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则受害人一方可向负赔偿义务一方主张残疾赔偿金。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但是,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否则伤残鉴定机构将不予受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伤残鉴定机构将不会受理当事人的鉴定请求:

     1、当事人委托鉴定的事项超过了该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2、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或者当事人获得材料的途径不合法的;

     3、如果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的用途不合法、违反社会道德,例如申请伤残鉴定是用来侮辱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机构将不予受理:

     4、当事人要求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事宜不符合伤残鉴定机构的执业规则,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例如,要求伤残鉴定机构超越客观情况大幅度提高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5、当事人要求鉴定的事项超过了该鉴定机构具备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负责伤残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申请伤残鉴定的当事人或者负责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险上述情况的,伤残鉴定机构将不会受理当事人的伤残鉴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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