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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读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附司法鉴定投诉材料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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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来,原本隶属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快速从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剥离,改由司法管理部门统一审核注册管理的方式。自此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迅速蓬勃发展,截至2021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已达2700余家,从业人员达30000多人。鉴定行业的快速发展的确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部分从业人员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甚至部分从业人员为求业务拓展,不惜铤而走险,甚至炮制出“无鉴不判”的论调,俨然一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做派。

     其实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报告不过是普通的书证材料而已,其证据效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依职权对鉴定报告从证据三性的角度进行审核,可以采纳鉴定意见,亦可以不予认可或进行重新鉴定等。

       那么司法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这说明决定(草案)给予部分法定鉴定部门的管理以例外,也确立了这些鉴定结论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鉴定部门是指非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定鉴定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消失或无法重新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偿的范围、数额等,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实物(包括人或物)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具有直观、真实、客观的特点,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鉴定结论,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其来源于书面资料,是间接的、第二手的,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

        (七)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拥有先进的鉴定设备、手段及先进的理论、丰富的经验为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其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对于一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据的鉴定结论在客观、科学和理论依据上,更贴近实物的原貌和本质,有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证明力。在实践中,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但是对精神病的致病原因的鉴定在此应为例外,因为,司法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诊断、病理分析、评定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并没有统一的科学标准。在认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上,应由执法人员根据鉴定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自然状况、工作经历,接受质证、询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平等,运用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决定鉴定结论的优先效力。笔者认为,决定(草案)规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接受从事鉴定活动,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将会造成一案多份鉴定结论,使诉讼成本加大,与现行的诉讼价值观相悖,在此,笔者建议立法者能充分考虑严格鉴定的资质和等级,避免出现混乱现象。

       (八)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抛开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被鉴定对象(应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进行新的鉴定。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在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除了要对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充分认知,对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以及体格检查等要进行及时的询问、勘验,及时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该对于不合规的司法鉴定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2019年司法部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关于**司法鉴定所违规鉴定的投诉信
尊敬的**省司法厅:
尊敬的**市司法局:
我们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因涉诉案件受到***司法鉴定所的不法侵害。我方认为,**司法鉴定所作为司法诉讼的主要辅助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定活动。但有证据证实,该所的鉴定行为违背前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这必然会对案件的事实查明以及公正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存在形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有悖于司法公正。鉴于此,我方期盼贵方坚定支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秉持公正执法,有错必纠的决心,纠正该所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相关操作人员,在此特以我单位受其违规操作侵害的案件为例,反映情况如下:
一、投诉对象
被投诉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投诉事项:在对伤者**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中,作出的**鉴【20**】临鉴字第**号鉴定。
投诉请求:依法撤销**鉴【20**】临鉴字第**号鉴定。
二、基本事实
**年**月**日,**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就伤者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所(20**)*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根据*****,在***检查伤情****的情况下,出具鉴定时认定伤者**“********”,最终造成其“******”的结果,据此评定为**级伤残,伤残等级与我司调查明显不符(详见附件视频)。依据该鉴定结论,我司需赔偿出的残疾赔偿金将高达*****元。
根据我司调查人员对被鉴定人伤者**的生活工作情况进行的实地走访调查,并调阅鉴定卷宗,发现鉴定存在如下问题:1. **
 2.**
3.**
4.**
三、违规问题具体事实与理由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已违背法律相应规定,相关检材***且未经当事人质证监督,应予纠正并撤销相应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以上规范是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操作中所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但就本案来看,**司法鉴定所已经违背上述规范性规定。根据我方调查,被鉴定人伤者**在事发后能够****(伤者能够从事的生活工作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的描述)。但**司法鉴定所在评估过程中未对上述证据记载内容进行核实,直接引用部分事实作为鉴定依据,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所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
同时,在鉴定进行过程中,**司法鉴定所未通知我方参与现场监督,程序显失公正。在此前提下做出的鉴定结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无效鉴定意见的种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但纵观**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并未按照此规定进行操作,鉴定报告中得出最终结论的依据***。**司法鉴定所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即得出高达***级的伤残,实难令人信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我单位认为,**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瑕疵,并对法院判决金额造成重大影响,单纯伤残赔偿金数额就达到了**余万元。我国现行《鉴定人登记办法》明确,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遵守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正确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司法鉴定所在本次鉴定活动中已明显违背了上述客观独立性。
我司实属**企业,保险赔偿款均系国有资产。**司法鉴定所违规鉴定,诱导司法机构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行为极其恶劣。
特具此反映信,恳请据实查明本材料所反映事实,惩罚违规违法行为,捍卫国有资产。
此致
                                                                      反映人:
                                                                      日    期:
附件1:鉴定报告
附件2:鉴定相关检材
附件3:我司调查视频、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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