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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适用快处快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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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作为标准的二线城市,生活节奏是相当快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总希望通过一个快捷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带来的困扰。

     于是在此背景之下,《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下简称《快处办法》)开始实施,取代了成都市之前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快处快赔制度一出就被大量广泛使用。不过适用快处快赔处理交通事故为了适应其快捷性,是要受到其适用范围的限制的。

     根据《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第1条的规定,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仅限于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例如本车车身部位(包括机动车的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部位)遭受损害。如果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的,是不能适用快处快赔来处理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基于如下考虑,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如果计算损害赔偿,要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要计算各项医疗费、误工费,这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解决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不符合其快捷性的特点。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是不宜适用快处快赔程序处理的。如果在成都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直接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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