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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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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也可能造成轻微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4、5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启动警示

      1、    如果是白天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关灯;

      2、    如果是夜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还须要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并且按照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并扩大示警的距离。

      二、    撤离事故现场

      1、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马上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立即报警,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并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立即撤离交通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自行协商如何赔偿;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立即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三、    特别规定

      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仅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再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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