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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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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时的期限是多久呢?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检验、鉴定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况确定检验、鉴定期限:

     一、一般规定的期限

     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并在20日内完成。

     二、特殊期限

     1、期限延长10日

     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进行检验鉴定后20日内完成的,可以提出延长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检验、鉴定10天。

     2、对结论有异议的期限

     当事人收到了在以上期限内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对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加到检验鉴定结论之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但是,申请检重新验鉴定评估的期限以1次为准,即是说当事人只有1次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重新检验鉴定的时期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根据以上不同情况确定检验鉴定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日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注意检验鉴定的期限,如果有异议还要及时的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以免错过期限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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