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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检验、鉴定的有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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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了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或者为了便于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索赔,或者其他理由,需要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有关车辆、人体等进行检验、鉴定。

    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出现哪些情形应该进行检验鉴定,或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呢?

    根据天津市《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检验、鉴定:

    1、机动车驾驶人有可能饮酒后驾驶,或者有服用国家禁止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该对该驾驶人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酒驾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2、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精神状况不佳、或者可能患有妨碍驾驶安全的疾病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

    3、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的,需要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4、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的,需要对死亡受害人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

    5、需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机件故障和行驶速度等进行检验、鉴定;

     6、需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进行甄别的;

     7、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道路状况需要认证的;

     8、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物品损害的,需要对受损车辆和受损物品进行评定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交通事故,应该由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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