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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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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有很多交通事故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但是,究竟是在什么特定情形下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呢?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北京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一下情形其中一种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的

     在北京市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愿意马上撤离事故现场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

     二、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在北京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后,经过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时对事故事实及成因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

      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1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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