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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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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讲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办案的交警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会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保护好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而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会有比较强的公信力,如果是冒充的交警人员,不但其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无效,还会使得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这样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不利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利益了。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如果办理交通事故处理案件的某个工作人员与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话,往往不能公正的作出处理。所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交通事故中的许多检验、鉴定结论直接影响了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所以事故当事人要确保该检验、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如果发现有误,当然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4、不服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交警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正确且不容改变的,所以事故当事人不服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认为交警办案人员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投诉或者提起诉讼。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要是有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人当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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