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管部门。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
二、交通事故的管辖
交通事故的管辖,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哪一地区、哪一级别的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和处理。交通事故管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确定。
(一)地域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管辖。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管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交管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三)特别管辖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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