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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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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检验制度就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机动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障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公共安全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0条规定,机动车在进行年检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却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是由公安部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依据《立法法》关于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规定,很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是要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应该对机动车进行检验。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却要求在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要在年检前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很明显两者之间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所以对于车辆年检先交违章罚款的规定是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本文引用地址:www.122w.netdetail/id1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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