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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是否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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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被交管部门扣押的,对于车上的货物是否可以扣押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的规定,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因为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以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可以在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进行扣留。对于所扣留的涉事车辆以及行驶证要进行妥善的保管。至于事故车辆所运载的货物,在对重量、体积以及货物损失进行核实之后,可以通知机动车的人或者是货物的所有人自行进行处理。如果公安交管部门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又或者当事人对货物不自行进行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货物进行办理。

     因此,交管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涉事的车辆,但是对于涉事车辆所运载的货物无权进行扣押,应依规定返还给当事人进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对于所扣押的物品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进行附卷。交管部门对于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妥善的保管。

      因此,如果交管部门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涉事车上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进行扣押。至于车辆所运载的货物是否属于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则由交管部门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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