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是直接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当出现交管部门或是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或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9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对负责的交通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是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相关人员不依法审批决定或是发放机动车牌证、许可证;
2. 有违法扣车、扣留包括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情形;
3. 违规当场收缴罚款,或是收缴罚款却不开具收据、或是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是不真实填写交通违规处罚数额;
4. 工作人员有违规使用警报器具、标志灯具的行为;
5. 在没有执行紧急公务的时候,用公务身份拦截或是搭乘机动车;
6. 对交通违法的人员故意刁难;
7. 与交通违法人员或是人民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事后查明出自其自身的过错;
8. 在职责范围内徇私舞弊,导致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9. 工作人员隐瞒不报重大交通事故,或是拖延报告,或是不及时处理,或是处理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损害扩大;
10. 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利用职务身份非法占有财物等情况发生;
1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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