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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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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扣分”应该是很常见的惩罚违规驾驶人的处罚手段,表面上看一两次扣分似乎对驾驶人无多大影响,《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可是如果扣分达到12分呢,后果又是怎样?《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是由公安部制定的,属于部委规章。《行政处罚法》是有全国人大指定,属于法律。《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是不能设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更不能创设一种前所未有的诸如“扣分”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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