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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能否“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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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的思想、经济、政治影响多重作用下,国人形成浓烈的“厌讼”心理,大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讼也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尽管现今的国人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很多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上还是偏向“私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基础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不涉及重大的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事情的发生成因以及事实都没有异议的,一般可以不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在以上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私了”,“私了”给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私了”相比于他索赔方式,成本更加低廉,方便快速。然而“私了”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法律上,当事人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达成的,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协议并且不能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的话,最后还是要通过调解或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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