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有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3、第5、第9条的规定,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立即撤离事故现场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撤离事故现场,撤离事故现场之后再进行协商。
二、当事人没有立即撤离事故现场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没有造成伤亡的,当事人不愿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一下情况: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2、事故当事人的姓名以及性别。
3、事故机动车驾驶证号、车牌号码、保险凭证号。
4、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
5、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在记录好以上情况之后,交由当事人签名,待当事人签名后责任他们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三、当事人拒不撤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当事人没有撤离现场,交通警察责任其撤离事故现场仍不撤离的,由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交通警察应根据《规定》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确定,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以上情况进行处理,北京市在施行《规定》的同时废止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表明,在北京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将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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