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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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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有不同,因此,重庆市规定了对不同损害后果的交通事故,根据不同的办法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是什么呢?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移动的

      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并且,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    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损坏的

      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如果事故机动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辆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三、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立即抢救受伤的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前面所述,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或者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报警处理。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先撤离事故现场,然后自行协商处理。

      因此,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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