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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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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及事故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并不能一直拖着,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事项处理完毕。

      交通事故的外理时间分为广义和狭义,若狭义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处理时间则仅指属于公安关机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处理事项;若为广义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处理时间则除了公安关机交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处理事项外,还包括诉讼等一切与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处理时间。本文讨论狭义交通事故处理在法律上规定的时间。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报请共同上级公安部门指定管辖,上级部门应当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部门。

      二、未当场报警,事故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事故当事人应当在提出处理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例如:肇事司机是否属于醉酒驾车,是否有吸食毒品,是否属于超速行驶等等,应当在现场勘验后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进行检验鉴定,受派部门应当在20天内完成鉴定,若确需延长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鉴定结果出来后应当在2日内将该结论复印件交送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机构重新鉴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若肇事司机逃逸,则自查获逃逸人或者肇事车辆之日起10内作出责任认定;若不能查获获逃逸人或者肇事车辆的,由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内作出责任认定书。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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