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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一些时间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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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时间概念,本文对事故处理中所遇到的扣押时间、检验、鉴定时间、事故认定书时间以及申请事故认定书符合复核时间做一个介绍。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时间概念为:

     一、扣押时间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包括涉事车辆、受事故损害的物品等,扣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也即扣押不超过60日。

     二、检验、鉴定时间

     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约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

     原则上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但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而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为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时间

     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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