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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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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勘察人员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于现场勘察的证据材料需要送检的,应在3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于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才出现问题需要送检的,应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对送检材料的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鉴定结论下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报告复印件后的3日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充分的,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重新鉴定。

      尸体的检验应在其死亡后3日内委托,检验完成后10日内通知亲属对其进行安葬。对于尸体身份不明的,由法医对其进行拍照并采集相关人身识别检材,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尸体认领启事。登报的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尸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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