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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故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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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第七十四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   

      (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四)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   

      (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七十五条 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第七十六条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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