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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故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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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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