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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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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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