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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机动车,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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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的车型、载重、配件等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不能擅自改装机动车,但是在现实中,有些车主为了贪多载重少缴过路费一些小便宜,置机动车的安全要求于不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擅自改装机动车,本身就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章行为。因改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查明改装这一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因此,不能为了贪恋一些小便宜而置交通安全于不顾,否则最终只会是自食恶果,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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