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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机动车驾驶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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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交通事故实际情况中,有很多人不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是其仍然犯了交通肇事罪,为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知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单单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机动车承包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表现为,以上人员对于驾驶人所起的指使作用,因为职位、机动车所有权、承包权等原因,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不听命于这些人员,故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以上人员,他们的行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比如说,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明知道车辆严重超载,仍然指使、强令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注意:交通肇事是刑法上的罪名,一般而言,交通肇事损害后果不严重的不会触犯交通肇事罪,只是需要依法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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