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法律依据,具体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
依据《交通安全法》72条之规定,处理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需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二、拒绝罚款的需要
依据《交通安全法》89条之规定,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如果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此时扣留机动车在于保证被罚款人执行行政处罚。
三、对超载、超重车辆的处罚
依据《交通安全法》92条之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交管部门可扣车至其违法状态消除。
四、对缺少上道资质车辆的处罚
依据《交通安全法》95条之规定,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辆,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其机动车辆。
五、对变造、伪造机动车标志的车辆的处罚
依据《交通安全法》96条之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辆,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
六、对于没有交强险的机动车辆
依据《交通安全法》98条之规定,对于没有投保的机动车辆,交管部门可以扣车至其投保之后。
以上为6种交管部门扣车的情形,存在以上情形的车辆被扣留的,属于交管部门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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