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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在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据此,职工上下班搭乘火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工伤范围。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且交通工具仅限于机动车,但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构建,交通路线、交通工具日益多样化,因此,将工伤保险做如此狭隘的界定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此,2011年1月1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不仅从范围上扩大至包括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领域,并且,在交通工具方面也不仅仅限定在“机动车”范围,而是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综上,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搭乘火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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