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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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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其一般条件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第14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在职工伤害认定为工伤或是工伤并致残的前提下,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工伤赔偿,可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但是我国相关规定也规定了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在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不可获得工伤赔偿。 《条例》规定,在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下产生的伤害,即使是上班期间符合一般工伤认定的条件,但是还是不可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又明确了三种不可属于工伤的情形,也即:
            
     受害人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也即是说,如果驾驶员无牌子驾驶机动车,其不可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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