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与摩托车均为机动车,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为货车,一方为摩托车,并且事故造成了双方相应的人身与财产损害,那么在事故赔偿问题上,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机动车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可以由如下内容:
一、先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
双方都为机动车,那么就会存在两个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因为交强险是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责任得赔偿,不承担责任也得赔偿,为此,如果各方都存在事故伤害,那么先由各自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为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为12100元。
二、有商业三者险的,对对方车辆损害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进行理赔
商业三者险为自由投保的险种,有的车辆会选择投保,如果该车投保,那么对于该车导致的他人损失,该车交强险理赔不足,商业三者险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继续进行保险理赔。
三、当事人之间对事故损害比例的分担
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都不足(无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理赔不足),对于事故损害,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机动车之间的分担按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同等责任,则各50%;无责方不担比例,全责方100%比例;一方主要,一方次要责任的,通常一方70&、另一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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