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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面污染致使交通事故发生,谁为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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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因倾倒或者车辆行驶过程中遗撒物品导致路面污染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因为证据的问题,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经常在索赔中找不到赔偿义务人,此类事故的处理也一直较为棘手。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是没有处理依据。我国法律对此类事故的处理规则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引起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事故责任。具体而言,因路面污染没有及时履行清理义务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义务人将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相关义务人包括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道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在发生此类事故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利要求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利要求对道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在确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之后,对道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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