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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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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各地法院对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20%(即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少于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40%(即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少于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60%(级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少于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减轻比例不超过80%(即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少于20%的赔偿责任);(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即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少于10%的赔偿责任)。

        

例如:行人张某被小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对双方的事故责任划分为:张某负次要责任,小车负主要责任,小车一方负赔偿责任的80%,张某负赔偿责任的20%。经计算张某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手机损失共计为182000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保险公司承担12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限额部分(182000元-122000元=60000元)的赔偿由车方和张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小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60000x80%=48000元,张某自行负担的损失60000x2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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