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道路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但未规定具体减轻的比例。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在此为您解答在浙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里,机动车可以减轻的比例。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的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道路交通事故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有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及法规,而机动车一方已经对此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则应当相应减轻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依照下列规定来承担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1、浙江省交通事故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70%到9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浙江省交通事故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6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浙江省交通事故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30%到5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4、浙江省交通事故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10%到2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最高不应超过5万元。
另外,如果机动车是处于静止状态下的,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与此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将不承担事故责任也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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