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北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要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形下该当事人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呢?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一下情形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到红灯没有停下仍继续通行的。
2、在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是隔离设施的路段,事故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这些中心线或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事故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到进行机动车通行的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者是行人同性范围内行驶,刮撞道路行人的。
5、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到依法在人行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在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察、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时,没有进行避让的。
7、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过程中,车上的装载物品发生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8、事故当事人机动车进行倒车的时候,和车后面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时候,与顺向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事故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
在北京发生以上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上情形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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