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深圳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30%的事故责任,机动车方承担70%的事故责任,事故赔偿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对此予以回答。
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对于本文的赔偿问题,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分析:
一、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的理赔分为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理赔。
(一)交强险
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担责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理赔不足,致害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由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二、小学生和司机方的损害分担责任
如果事故造成损害严重,如重度伤残的,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都理赔不足后,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6条结合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由机动车方承担剩余不足损害数额80%--90%的赔偿比例,具体比例大小可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案情确定。
备 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要由事故责任大小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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