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中,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的责任,也即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事故责任有五种情形:
1、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当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有多有少时,交管部门依据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划分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也即,一方承担主责,一方承担次责。主责、次责的比例可由地方规定或是法院审判加以明确。
有地区的交管部门会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事故责任的具体比例,如一方 70%,一方30%。
2、同等责任
当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相同时,即为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比例下,各方均担事故比例,若为两方当事人,则为各50%。
3、全部责任及无责任
当一方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为全部时,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承担全部责任的比例为100%。
此外,如果查明事故为一方当事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他方无责任。
可以明确的是是,事故伤害与事故责任的比例没有必然的联系。作为受害人的死者也可能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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