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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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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可以参照《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照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出具,交管部门在对事故进行勘察、检验后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各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对于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认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时候该如何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呢?       

举例说明:甲机动车与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甲因为完全遵守交通规则而乙没有,故甲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乙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如果事故造成甲有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完全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类赔偿项目费用。       

那么对于乙的损失呢,因为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双方的损害。此时,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责任,但因甲的车辆应当会有交强险,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交强险可以赔偿被保险人无过错导致的损失,但是无责情况下的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100元。所以甲的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乙的损失,乙只能向甲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甲没有交强险的,因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所以对于乙的损失,甲不能完全脱离关系,甲也得需要在交强险额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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