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多种类型,有机动车之间的、非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等。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依据不同。
在有行人与非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与行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或者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具有一般过错的,也是要承担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
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发生具有一般过错: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该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属自己的车道内行驶,如果该路段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非机动车、行人没有依照规定在道路两边行驶的;
2、行人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地方,没有观察来往车辆的相关情况,没有在确保安全以后再行驶;
3、行人走到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时候,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4、驾驶人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非机动车搭乘人数超过法定数目,具体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或者是2名以上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因为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搭乘成年乘客 ,这将给交通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搭载他人的。
非机动车、行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对交通事故具有一般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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