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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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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报警处理或是交管部门依职权处理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现场调查、勘验,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大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在上海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以后,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按照如下顺序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首先看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各行其道的规定。行人应该在人行道上行走,机动车应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违规跨越他人车道行驶。

       其次,看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他人让行。例如在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机动车应该给行人让行。

       再次,在检查当事人是否违反让行规定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来判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尽上述判断标准以后,再根据交通安全原则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在学习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教练员对学员的驾驶行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事故责任的。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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