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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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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第2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必须作为共同被告
       

1、交强险保险公司必须作为被告。
       

《解释》第25条第一款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也就是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和侵权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必须是共同被告,若受害人起诉时未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依侵权人的申请追加,也可直接依职权追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2、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不作为被告。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明确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享有被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和义务,即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相当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如受害人未起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那么法院可向受害人说明;如果被害人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要是受害人坚持不追加,而侵权人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院也不能依其职权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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