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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被告决定赔偿款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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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打官司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对象不明确,诉讼请求也会不明确,诉讼也就无法进行。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是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赔偿款数额。



      通常,人民法院只会针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针对性的进行判决,不会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赔偿义务人,赔偿款往往是需要这诸多的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的。而当受害人只起诉他们中的一部分时,法院的判决只会在该部分赔偿义务人法定承担赔偿义务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不被起诉的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会被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决定了赔偿款数额大小。



      从佛山的地方规定来看,依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4款,对于有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只起诉实际侵权赔偿义务人的,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在计算赔偿款数额时,将会减去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在保险理赔限额内的赔偿比例。



      为此,受害人在选择起诉时,非特殊原因,需把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起诉,方能得到完整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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