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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与侵权人有夫妻、父母关系,不可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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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在夫妻、父母之间都是家庭财产共有制,往往对外都一致以家庭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关系时,夫妻、配偶可否被列为被告?



      在佛山,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7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法院是不支持当侵权人为赔偿义务人,同时又是受害人的配偶或父母、未成年子女时作为被告被起诉的。这一定程度上说,是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依据第7条,道路交通事故多个侵权人的伤害案件中,当出现受害人与其中一个侵权人之间是配偶或未成年父母子女关系的,在诉讼中,法院不应将该侵权人作为当事人。究其原因,配偶之间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未成年子女与父母间是监护关系(未成年的民事责任往往由父母承担)。如若赔偿,赔偿最终还是由受害人自身利益承受。



      此时,需要找其他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被告时,可仅列其他的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为被告,计算赔偿比例时,把作为直系亲属的父母、未成年子女、配偶应当承担的份额除去,其他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根据其作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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