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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诉讼地位的规定(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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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湖南省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诉讼案件的,如何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呢?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在此为您解答。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相关规定,为汽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地位依照下列方式来确定:
   
     1、道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起诉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并且同时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来起诉的,诉讼地位按照起诉状列明;
   
     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仅仅起诉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如果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为汽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来参加此诉讼的,则应当将此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是为汽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除外;
   
      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仅仅起诉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为汽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告知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此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此保险公司来参加此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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