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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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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四个环节。

 

一、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诉讼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自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的次日计算。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准备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组成由审判员、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合议庭人数为单数。合议庭人员确定后,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5、举证和证据交换。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6、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三个阶段:

 

1、法庭调查。其主要任务在于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

 

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原被告双方陈述己方的观点和意见、反驳对方的观点和意见。

 

3、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能够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四、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各方当事人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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