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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院 传 票 | |||
案由: 卷号:二0 年 字第 号 | |||
被传唤人 姓 名 | 单位或 住 址 | ||
被传事由 | 开 庭 | ||
应到时间 | 月 日 午 时 | 应到处所 | |
注意事项 |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此票由被传唤人带院报到兼作入门证用。 | ||
签发人 | 送达人 | ||
二0 年 月 日 | |||
(院 印) | |||
注:签发人应由审判人员署名。 (本件到庭缴销附卷)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 到庭。 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 为撤诉。被告反诉的,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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