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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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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民 法 院
传  票
案由:         卷号:二0     年     字第  号
被传唤人
姓  名
  单位或
住 址
 
被传事由 开  庭
应到时间      月  日  午  时  应到处所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此票由被传唤人带院报到兼作入门证用。
签发人   送达人  
  二0      年  月  日
          (院  印)
注:签发人应由审判人员署名。  (本件到庭缴销附卷)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
到庭。
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
为撤诉。被告反诉的,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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