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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据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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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尤其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几乎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被称为“诉讼之王”。在诉讼中,更多掌握有利证据的一方,判决往往对其更加有利。


      质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以说“三性”是法庭判决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有无的依据。针对“三性”:

      一、真实性

      也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臆想或虚构、伪造的。影响真实性判断的因素包括:提高证据的主体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与生活逻辑规则是否相违背、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言辞证据取得的时间。

      二、关联性

      证据与所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所证事实的属性。关联性受内在直接关系和外在间接关系的影响。

      三、合法性

      排除非法证据是合法性的首要原则,证据合法性,更多侧重于形式,我国法律排斥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用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对于证据的取得、收集以及证据证明的安排,必要时,当事人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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