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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减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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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在遭受损害以后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同时还必须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数额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数额来确定,二者成正比。诉讼费用从几十到几百不等。

     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该准许:

     1、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相关社会救助机构的救助的,或者生活经营难以维持下去的;

     2、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同时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生活确实困难,缴纳诉讼费用存在困难的,可以减交诉讼费用。

     《办法》规定的上述允许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规定称之为司法救助。根据该《办法》其他相关的规定,当事人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如若不然人民法院将会对其作出一定的处罚。

     所以,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属于上述条件之一的,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减交的申请。虽然诉讼费并不算多只有几百元,但是积极行驶自己的合法权利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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