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应该在起诉后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不过,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45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并且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缴纳诉讼费用;
2、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当事人向义务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3、生活本身已经很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生活本已特困的人遭受人身伤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缴纳诉讼费用,这些生活比较困难的人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
4、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益遭受损害的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损害是因为见义勇为(例如为了保护他人而使自己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缴纳诉讼费用;
5、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实需要免除当事人缴纳诉讼费责任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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