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在交强险实施前,如果肇事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院基本都会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当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限额时,一般要通过代位诉讼来解决。
一、代位诉讼的定义
代位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又称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二、代位权诉讼条件
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明确;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
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方怠于请求保险公司偿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致使赔偿权利人没有获得赔偿,赔偿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
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条件:
1.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被保险人对赔偿权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确定且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3.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致使赔偿权利人没有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如被保险人不认为其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就是由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代位诉讼的当事人
在代位诉讼中,原告为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被告为保险公司,第三人为肇事机动车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实际控制人、租借人等)。在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称谓在法律上各有不同,原告为债权人,肇事机动车方为债务人,保险公司为次债务人。
六、代位诉讼风险
在代位诉讼中存在风险的情形,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败诉的情形。以下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导致交通事故的;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4.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车辆逃逸的;
5.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6.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发生交通事故的;
7.竞赛、测试、进厂修理发生交通事故的;
8.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的;
9.交通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0.保险合同中只约定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而肇事车方只有商业险,没有交强险的;
11.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12.保险合同约定其他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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