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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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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以上每一参数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1、护理人数的确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此处规定的另外情况是指,如果受害人伤情特别严重,那么很有可能一个护理人员照顾不过来,那么就可以要求二个或以上人员来进行护理。但是如果要求护理人员超过一个的情形时,需要记住要有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否则法院在认定护理费赔偿时,只会按照一个人来计算。   

    2、护理期限的确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3、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

    (1)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

    (2)如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里,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情况:

    a、受害人需要的护理级别。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根据具体情况归类护理级别。

    b、当地护工从事该级别的劳务报酬。卫生部根据各个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护理规范,各种护理级别的收费。所以受害方在向法院要求肇事方给付护理费赔偿时,应该了解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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