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A与B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双方,事故造成B死亡。交警判定A负主要责任,致害人A为海南户口,居住海南。在死亡赔偿金方面,死者B是广东户口,48岁,居住地为广东,但B工作在海南省,事故发生地也是海南省。请问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广东来计算还是按照海南标准计算。
•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密切有关,而受诉法院取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事故的发生地标准,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标准。
本案中,B是受害人,受害人家属提起诉讼的法院为事故发生地法院海南省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是海南省法院,所以死亡赔偿金标准只能是按照海南省的标准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知,本案中,48岁死者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备注:根据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决定适用城镇还是农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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